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都有哪些
在国内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去债权外,还应包含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含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实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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